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业界资讯>>新闻内容  |虚拟主机 主机托管
中企动力告天极网败诉 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作者:高守 发布时间:2004-6-14 20:13:53 | 【字体: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受法律保护。新闻单位对行业内的公司等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数日前,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认为天极网记者高治刚(署名“高守”)采编的一篇题为《中企网将被高价转卖 管理层与董事会发生对峙》(以下简称《中企网》)的新闻报道对自己名誉权构成侵害将其告上法庭。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企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后认为,《中企网》一文是高治刚根据相关报道和消息所写,基本事实属实,并不构成对中企动力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其一,该文章主要叙述的是中企网公司与中企网之间的纠纷,对于中企动力公司,文章中并未涉及。虽然中企动力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张冀光系中企动力公司原总经理,而非中企网公司的总经理,但上述笔误并不是该文作者杜撰。根据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高治刚根据中企网首页公布的于品海系中企网公司董事长、张冀光为总经理的内容,在文章中对张冀光的职务作出上述认定并无主观过错。

  其二,法人所享有的名誉权是相对独立的。虽然中企动力公司和中企网公司有一定的投资、控股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这两个独立法人的名誉权有任何的关联。现中企动力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中企网》一文中的相关内容对其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而不是证明该文对中企网公司构成了侵害。

  其三,侵权之诉应具备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侵权人存在过错。而中企动力公司对本案四个被告提出的名誉权侵权之诉,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具备上述几个条件。

  根据上述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治刚所写的《中企网》一文并未侵害中企动力公司的名誉权。故对于中企动力公司要求重庆空间公司、天极公司、天极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高治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法院驳回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完)


文章来源:天极网
·传天极网欲收购闪客帝国 李志高不置可否
 放生
 愚爱
 够爱
 触电
 白狐
 葬爱
 光荣
 画心
 火花
 稻香
 小酒窝
 下雨天
 右手边
 安静了
 魔杰座
 你不像她
 边做边爱
 擦肩而过
 我的答铃
 怀念过去
 等一分钟
 放手去爱
 冰河时代
 你的承诺
 自由飞翔
 原谅我一次
 吻的太逼真
 左眼皮跳跳
 做你的爱人
 一定要爱你
 飞向别人的床
 爱上别人的人
 感动天感动地
 心在跳情在烧
 玫瑰花的葬礼
 有没有人告诉你
 即使知道要见面
 爱上你是一个错
 最后一次的温柔
 爱上你是我的错
 怎么会狠心伤害我
 不是因为寂寞才想
 亲爱的那不是爱情
 难道爱一个人有错
 寂寞的时候说爱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