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所调查聚美背后:股市秃鹫牟利产业链

2014-12-12 16:16:13来源:威易网作者:

美国律师事务所Johnson & Weaver发布声明称,正在调查聚美优品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有关当前业务、业务前景、供应商数据行为。

12月10日消息,美国律师事务所Johnson & Weaver发布声明称,正在调查聚美优品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有关当前业务、业务前景、供应商数据行为。

中概股遭遇律所宣布调查,在美国其实是较常见的事情,背后甚至已经形成一条成熟的利益产业链;但对很多赴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来说、尤其是在股价发生波动时,却可能是不得不面临的一道坎。包括网易、新东方、兰亭集势等公司,就都曾遭遇过美国律所的调查。

“原告律所”的生意模式

之所以曾有这么多中概股公司遭遇调查,离不开背后的推手 — 那些通过集体诉讼谋利的律师。由于美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触犯相关法律,就面临严苛的处罚,这也使得美国有一批律所 — plaintiff law firm (俗称原告律所)专门盯着上市公司,其惯用手法是:在所有上市公司每家公司都买一股,在其股票跌了之后,以造成损失为理由,在第一时间去当“第一原告”,之后如果再号召一些其他散户一起,就称之为集体诉讼。一旦受到损失的投资人愿意加入,只需要签署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资格认证信息,就可以作为主要原告加入集体诉讼。这些律师们诉讼一开始是没有律师费的,如果投资者获得赔偿之后,他们便得到了相应的费用。也正因此,集体诉讼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很常见。

由于专门盯着股价下跌的公司并从中寻找牟利机会,这些律所和律师又被称作“股市秃鹫”。

最新的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国浩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在美中概企业问题分析》中认为:“很多中概股受到攻击的理由,都是无中生有,或存在对国外规则理解上的细微瑕疵。”

广发证券研究员洪涛对此介绍说:“在美国股市律所宣布调查是常见的事情。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有着较大区别,美国法律并不需要在起诉前掌握所有证据,只要对某些上市公司有怀疑,比如怀疑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提起诉讼。”

中信证券分析师周羽表示,从目前中国公司遭遇的诉讼看,诉讼理由大都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往往与并购有关)、短线交易、诱买诱卖等。其中大部分诉讼,起因是信息披露不当。利用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及国际会计准则(IFRS)之间的差异,指责中国赴美上市企业的财报信息弄虚作假,在市场上造成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与其子公司之间财务情况“严重不符”的负面新闻。

分析称,目前这家律所之所以高调宣布对聚美进行调查,目的是更多是吸引中小散户的眼球和支持,争做“首席代理原告”,因为一旦诉讼进行调解,做首席可以拿到最多的钱。在保护投资者的旗号下,律所永远会以争取自身最大盈利为目的。

一位熟悉美国资本市场诉讼的律师分析说,此类诉讼其实基本不会有结果,律所也往往吃准了公司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真正打官司,最终基本都是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这是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之前基本都要买保险,如果股民和上市公司进行调解的话,相关赔偿会由保险公司买单。

分析认为,对美国法律和监管条例并不熟悉、内部管制尚不成熟的中国公司而言,遭遇质疑将会是中概股公司面临的常态,这些公司必须尽快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扭转目前被动防御局面。

业务模式调整造成聚美股价波动

聚美此次股价下跌,势头正是从Q3财报发布开始,Q3数据显示,第三季度总净营收为1.57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1.233亿美元增长28.0%;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的1030万美元增长88.6%,这是聚美优品连续十个季度盈利。

但此次财报显示其增长速度并未达到市场预期,这与聚美优品正在实施的战略调整、业务转型不无关系。

今年9月开始,聚美优品宣布将第三方平台的化妆品销售业务全部转为自营,全部由品牌合作、专柜购买和聚美海外购所取代,旨在以此加强供应链质量管控和用户购买体验。但平台转自营首先带来税率的猛然提高,反应到GMV数字上即为增长的放缓;其次,在业务重组重构上如此大的动作,整个公司都需要时间进行适应和调整。

从长远来看,这一系列的重大业务转型的代价是盈利增速的放缓,加之短期内某些投机行为的出现,资本市场的反应则是股价下跌。对资本市场来说,是相信短期业绩,还是着眼未来成长做价值投资,也带来判断上的考验,各方反应如何,还待观察。但毕竟聚美第三季度还有2100万美金净利润,按市盈率来讲是最被低估的电商股之一。

广发证券分析师洪涛认为,抛开财务数据,聚美正处于从“规模”转向“有质规模”,对品质管控力度的加强从短期看可能限制了公司规模快速增长,但中长期来看将提高美妆电商行业的竞争壁垒,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用户粘性。

中信证券分析师周羽则认为,供应链调整的确会让聚美的增速放缓,资本市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甚至是过度的反应。但这一系列转型从长远来看是必须的,如果有所谓的时机来做这个转型,那么只能是趁各方面条件都还允许的现在。聚美在巨量美妆黏性客群、规模优势、品牌孵化能力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并未改变,中信证券对聚美仍然维持买入评级。

资料链接:中概股遭遇过的美国律所调查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成功上市,遭遇到的集体诉讼也越来越多。

2001年,美国Milberg Weiss等两家律师事务所对网易提起集体诉讼,最终令赔偿了435万美元。2004年,网易被美国证监会[微博](SEC)翻旧账,再次被调查,称SEC准备就网易公司2年半以前修改公司有关财务数据的行动提出控诉,依据是网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联邦证券交易法。

2004年3月16日,美国律师行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LLP和美国律师事务所Cauley Geller以“未适当披露审计信息、违反1934年美国证券法”为由,对中国人寿(52.02, 0.77, 1.50%)提起集体诉讼,并号召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登记。指控中国人寿未披露的、对公司上市和股价不利的事实:1、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金融欺诈;2、IPO时,中国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即将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3、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4、中国人寿的股价中与被告已知的违法行为应有联系,毕竟2/3的个人被告是中国人寿的董事、执行官或母公司的高级经理。

2005年1月,美国律师事务所Murray, Frank & Sailer LLP等3家律师事务所发起对中航油的集体诉讼,指控起诉书列举的中航油罪状,包括:1、中航油在相应期间没有为期油对冲及交易建立必要的风险管理系统,与招股书不符。2、该公司为掩盖买卖衍生产品亏损5.5美元导致的债项,提供虚假营运数据。3、然后,再藉此令其股价上升,再以收购的虚假理由在市场配售股份集资1.2亿美元,以填补买卖衍生产品的亏损。4、中航油高管 -- 总裁荚长斌和首席执行官陈久霖,用职位而操纵季度报告等公司文件,并隐藏了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2007年12月28日,美国律师事务所Coughlin Stoia GellerRudman& Robbins对上市刚一个月的分众传媒[微博]发起集体诉讼,但由于律所未征集到足够的投资者作证,此案最终以庭外和解结束。

2012年7月,美国四家律师事务所Howard G. Smith,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另外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等三家律师事务所也在诉讼中提出了类似指控)。在美国法院向新东方发起集体诉讼。指控新东方:发布了虚假或有误导性的消息,公司及部分高管涉嫌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规定:1)缺乏足够理由将旗下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绩并入新东方的财务报表;2)因此,新东方错误地将北京新东方的业绩并入新东方合并后财务报表;3)与新东方的陈述相比,新东方拥有大量的特许加盟店,整个门店网络并非归新东方自己所有;4)预付的加盟费及其他费用抬高了新东方的现金余额;5),新东方运营的学校最终属于国有;6)因此,新东方的财务报表在“集体诉讼期”存在误导性信息;7)新东方缺乏对内部和财务的有效控制;8)从本质上讲,新东方财务报表和财务业绩在所有相关时间内都是虚假和有误导性的。

2013年8月27日,兰亭集势被三名股东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是纽约南区的美国地方法庭。随后法庭将案件进行并案处理,作为一宗集体诉讼案来审理。2014年5月1日,兰亭集势提交了一项动议,恳请法官驳回修订后的诉讼状中提出的第二条指控。在对公司的动议作出判决前,双方就达成了和解。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兰亭集势及其保险公司已经同意向在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购买了公司ADS股票的投资者支付155万美元的赔偿金。作为和解条件,原告方同意撤销对兰亭集势及所有相关个人的所有诉讼。

关键词:聚美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