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贵网络文学侵权案终审宣判 赔偿额高达300万

2014-10-22 10:18:24来源:威易网作者:信息早报 陈梅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纵横网络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追溯本案应从2010年1月说起,当时,“起点中文网”运营商玄霆公司与文学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委托期间王钟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均归属于原告。2010年7月18日,王钟则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永生》作品。

2010年7月23日,玄霆起诉王钟,要求其履行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表作品,承担违约金,并请求法院确认《永生》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012年5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王钟创作的《永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玄霆所有。

但是,在此判决生效之后,纵横网络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通过互联网使用传播该小说。玄霆认为纵横网络严重侵犯了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并将纵横网络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永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原告即玄霆所有。被告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告未经许可将《永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案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原告《永生》作品总字数超过500万字,在纵横中文网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点击数超过两亿次,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被告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最终法院在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下,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纵横网络不服,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纵横网络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数额畸高,缺乏法律依据。而玄霆则提出,纵横网络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永生》全本阅读及下载,点击数达2.7亿余次,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给玄霆造成的损失超过千万,因此300万元的经济赔偿合法合理。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永生》作品实际价值、纵横网络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纵横网络从案外人处的获利分成收入等因素,维持原判,一审酌情确定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后,单部作品高达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引起了热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高额判决“第一案”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网络转载乱象的决心和力度,该案的诉讼经验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网络文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