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Q1中国移动互联网收入达190亿元

2011-07-14 09:46:07来源:易观国际作者:

从2011年第1季度移动互联网收入构成,我们发现移动应用与服务仍然是主要营收,占总体市场的45.13%。而流量费依然占据44.45%的份额。而移动购物,无线广告营收占比增长有限,分别占7.89%和2.52%。

从2011年第1季度移动互联网收入构成,我们发现移动应用与服务仍然是主要营收,占总体市场的45.13%。而流量费依然占据44.45%的份额。而移动购物,无线广告营收占比增长有限,分别占7.89%和2.52%。

单看移动互联网服务收入,2011年第1季度移动互联网服务收入达105.6亿元,其中移动应用与服务达85.8亿元,占比81.25%,移动购物1季度收入也突破15亿元,占比达14.20%,增长迅速,而无线广告增长缓慢。

相对用户的稳定增长,移动互联网营收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易观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移动应用破解成灾,祈求通过用户直接付费的方式增长乏力,而通过对应用开发者调研发现,开发者已逐步尝试通过内嵌广告方式提高营收,预计后续应用内嵌广告将成为无线广告的主要增长力。同时随着互联网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陆续推出移动购物平台,如京东商城、凡客等。

2011年第1季度国内移动互联网收入达190亿元[图]

2011年第1季度国内移动互联网收入达190亿元[图]

研究定义:

移动互联网收入规模:当前统计范畴为手机互联网,包含四部分收入:基于手机互联网的通信费用(流量费)、用户为移动互联网服务的所有消费费用总和、用户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交易费用(手机购物)以及广告主基于移动互联网媒体的投放广告费用。

流量费:用户在使用手机互联网时所支付的通信费用总和移动应用与服务:用户为移动互联网服务的所有消费费用总和,主要包含用户下载或使用音乐、图书、软件等内容及应用所花费的费用

移动购物:本报告移动购物目前等同于手机购物,指手机用户通过运营商网络在手机端进行商品信息查询、下单,选择支付方式,最终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品类包括实物类交易如服装、化妆品、3C等,虚拟交易品类含手机充值、彩票、机票和游戏点卡等,不含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

无线广告: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传输,以手机为显示终端及发布平台的广告营销活动。根据接入方式的不同,无线营销可分为以下四类:消息类、WAP类(含联网型客户端软件)、业务嵌入类、语音类。此数据以广告主在中国地区的无线广告实际投放为计算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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