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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番茄花园事件看商业软件的“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8-9-30 19:15:14 | 【字体:

  近日,番茄花园站长、番茄花园版XP作者被拘一事引发众多讨论,虽然许多人对微软把在华反盗版的重心从企业用户转向个人用户表示忧虑,也有人认为微软此举是为了在“反垄断”上为自己获取相应的筹码。但在一点上,大家的看法基本一致,就是盗版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惩罚。我本人只想针对类似于“番茄花园”版本的技术盗版过程进行分析,在几个相关的层面上提出自己的几个问题,供大家探讨。

  十几年以前,伴随着Windows 3.0出现的中文之星,使得Windows具备了处理中文的能力,促进了Windows在中国的推广。当时,中文之星也是收费的产品,市场上同时出现了 Windows的盗版和中文之星的盗版情况,没有人去追究,甚至也没有人曾经有过中文之星是在盗版的念头。我认为最关键的点是,中文之星是一个外挂的产品 (只能在Windows上运行),中文之星销售的时候,也没有同时提供盗版的Windows。以此类比,番茄花园的盗版是在于“番茄花园版XP”上,而不是番茄花园在改造XP,或者在XP上进行二次开发的“研发工作”上。

  关于这一点,相信许多人也是认同的。很简单的说,我买了一个软件产品,我要对他进行改造,并且基于该软件研发自己的产品,这都应该是用户自己的权力。基于已买的产品进行改造、二次开发,选择修改或关闭不常用或不合用的功能,应该是用户生而具有的权利。具体到番茄花园版XP,洪磊作为用户,对XP进行主题、桌面、按钮等外观美化,对其中的一些不常用功能进行了关闭或卸载,并打开了系统中的一些功能模块限制,加快了平台运行速度,是合法的权利,并创造了新的价值。作者将其修改打包、发布在网上,供大家下载,以交流学习为目的,这一步骤也并不符合“软件盗版”——“非法复制软件程序,假冒并发售软件产品”的定义。换言之,如果洪磊提供的是外挂的“番茄花园”软件,而不是提供直接把Windows XP直接打包进去的“番茄花园版XP”,他的这些“研发改造工作”应该是合法的。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洪磊提供的是外挂的“番茄花园”软件,只要他不卖盗版的XP,他就不涉及盗版的问题。那么如何推广“番茄花园”软件就是作者的事情了,他可以在网上供大家下载,也可以纯粹的供大家学习交流。当然,他也可以采用商业的方式来盈利。

  现在假设一个正版的XP用户,下载了外挂的“番茄花园”软件,正版用户安装和使用过程均不需要收费,只是用户需要忍受插件和广告。如果是这样,应该是大家皆大欢喜的局面,“番茄花园”也通过广告或插件盈利了。所以,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有人使用了盗版的XP。而从现在的状况看,似乎是洪磊直接提供了盗版的XP,或者至少他成为了盗版XP横行的帮凶。

  如果是直接提供盗版下载,那肯定是犯法的,这里不再细究。如果是帮凶,我的问题是:基于一个操作系统进行“改造研发”到什么地步才会沦落到“帮凶”的境地?

  比如说,我想更换我的桌面主题和风格,所以我就通过一个外挂产品来选择自己喜欢的界面;我是个企业主,我不喜欢我的员工玩游戏/上网,我应该可以把相关的功能给封住;我不喜欢IE浏览器,所以,我就通过外挂软件自动安装FireFox浏览器同时卸下IE浏览器,在这些情况下,我应该都还不是盗版的“帮凶”。又比如,我觉得我不需要升级,我不需要我的XP系统经常访问微软的网站,所以我把相应的接口给封闭了,似乎我也应该有可以这样做的权利。但从现在商业软件流行的“潜规则”看,我的风险已经出现了:因为现在大量的软件都是通过自动连接到产品网站来检测的。如果我进而把自动的版权验证功能给封掉,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如果我只是纯粹的发烧友,我提供了这个功能,可是如果有人拿它去作为预装盗版软件的工具,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如果拿了人家的钱,或者接受别人的有偿委托开发了这样的工具,我似乎肯定有“问题”。但仅仅是爱好,那是不是也有“问题”?如果,我给XP的正版用户提供这样的功能(许多正版用户也不愿意注册),我是否仍然有“罪”?

  我知道,如果研发病毒,无论你是否出于盈利的目的还是纯粹的爱好,那肯定有罪。但封闭正版验证功能是否也能提升到这个高度?现在商业软件“潜规则”中的正版软件必须认证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自己购买使用的话,是否有权利不进行论证?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事实上,即使是微软本身,也开始逐渐放开正版论证的规定,例如,微软方面于去年10月宣布用户升级IE7将不再需要通过正版认证。

  另外,从番茄花园这件事上,我们将面临这样的尴尬:一方面,许多用户还想继续采购使用XP;一方面,微软已经不再销售XP了,市场上已不再有XP的正版软件,任何用户如果新买机器,已经被禁止使用XP了。微软提供的理由很充分:我已经有新的产品Vista了,所以我不再卖旧产品了。这个逻辑似乎也成立。但很显然,用户的需求和微软的规定行成了严重的对立。

  如果是手机厂商,如摩托罗拉或者诺基亚,宣布不再出售某款老手机,我没有疑问,但对于软件用户就会问:为什么不再卖我XP?这里的区别除了软件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差别之处外,操作系统作为基础软件用户都会在其上采用或者开发许多软件。我在《微软停售Windows Xp后的“升级”困局》一文中曾谈到:现在许多单位都在XP上开发了许多软件,他们新采购的机器如果采用了Vista就意味着许多软件都需要重新开发。所以,在软件业里如果新的版本和老版本有着本质的改变,推出新版本后就停售老版本是否是合理的?如果换位思考,一个用户想继续采购老版本而厂家不卖,用户的理到哪儿去讲?

  软件业的许多观点或者“潜规则”都是从欧美的软件强国传过来的,我们有没有能力来认真地反思一下这些观点?现在发改委已经受理微软垄断的调查案,我不是很清楚法律的具体条例,只是想问这个问题:微软停售XP是否涉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微软既不自己出售正版的XP,又不允许别人采用番茄花园版XP,用户怎么办?

  XP作为一流传最广的操作系统,不仅影响面极大,而且十来年来,用户在上面积累的众多文件、材料以及开发的各种软件,已经成为用户宝贵的财富,甚至是不可分割的记忆。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厂商是否可以仅考虑自身的新产品推广计划而单方面停售,这是否涉嫌滥用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微软宣布停售XP,不再提供服务之后,作为用户是否可以要求从此免费使用XP?这些问题在我看来都是我们基于番茄花园这一事件可以延展开来进行深思和讨论的。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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