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0-08-28 10:48:27来源:西部e网作者:

  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增加点击率,但很多都未经授权,并且没有支付费用——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但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

  “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还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王自强说:“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还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将从根本上规范网络转载

  今天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了近期我国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动等方面的情况。

  针对现在很多网站不经允许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报道的现象,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目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权利。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但是由于这个解释对于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就出现了互联网在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没有付酬的现象。

  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马丽娜)

关键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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