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组意见
鉴于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是一种快速的纠纷处理程序,在案件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上,凡当事人提交并已转递对方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质疑或否认的情况下,专家组将予以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质疑或否认有关证据的真实性,专家组将在全面衡量所涉证据和当事人的理由的基础上就此独立作出认定。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1、根据CNNIC《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注册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成通用网址的申请注册。我国通用网址注册实行的是公平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2 、投诉人称其拥有“huash”商标专用权,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指称的商标系由大写字母“HU”、箭头符号、“SH”、“COM”等组成的特定意义的图文标识,被投诉人提供的《中国商标在线——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表明,该商标的英文为“hushcom”。专家组认为,前述图文标识组成的投诉人的商标或商标英文均与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huash”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并不相同或近似。而且,专家组注意到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4年6月7日,晚于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通用网址“huash”的日期2004年3月11日。
投诉人称“ www.huash.com ”域名为其所有,但投诉人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据或证据证明该域名应为中国法律所保护。专家组认为,“huash”字符组合并无特定含义,作为拼音的不完全拼写,可以得出多种理解,如“华商”、“华山”、“化石”、“花生”等等。专家组注意到,“huash”并不是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对“huash”享有特定及专有的权利或利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经营的“ www.huash.com ”域名或以“huash”作为其商业性标识来使用,所获得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产生了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且,专家组注意到,“huash”通用网址指向有效网络资源http://www.yezi.cn/huash ,即被投诉人网站“华师在线”,被投诉人称,该“华师在线”系被投诉人运行并维护多年的网站,其最初注册的网址为网易的免费二级域名http://huash.126.com (至今仍在使用),后随着网站发展的需要,为保持网站名称的一致性,在注册通用网址时,仍然继续沿用了二级域名中的“huash”(“华师”的拼音缩写),被投诉人并提供“华师在线”1999年7月19日标题新闻页面截图予以证明(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2002年10月才从华商报社受让“ www.huash.com ”域名)。对于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投诉人未能举证予以有说服力的反驳。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huash”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由于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对其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二)、(三)、(四)项的规定,专家组不再评述。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不应予以支持。
(四)、裁决
基于前述事实和相关规定,专家组作出裁决如下:驳回投诉人有关要求将争议通用网址“ huash”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至此,“华商网”夺回与自己通用顶级域名相同通用网址“huash”的投诉不成功。然而,就在本案裁决过程,“华商网”发现自已的 huash.com.cn 又被别人注册了。
[华商网丢了.COM.CN域名]
从CNNIC网站查询huash 相关CN系列域名注册情况:
域名:huash.cn
域名状态: ok
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 jquande@huash.com (“华商网”)
所属注册商: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域名服务器: dns1.hichina.com
域名服务器: dns2.hichina.com
注册日期: 2003-03-17 12:53
过期日期: 2009-03-17 12:53
域名: huash.com.cn
域名状态: ok
注册者: 陕西聚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据了解此公司与“华商网”无关公司)
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 adv@xaad.com
所属注册商: 北京通联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域名服务器: ns.superdns.cn
域名服务器: ns.cnsuperdns.com
注册日期: 2004-10-14 08:49
过期日期: 2005-10-14 08:49
查询域名 huash.net.cn, 域名 huash.org.cn的信息不存在,即尚未被注册。
从以上二个己注册CN域名时间看,有可能是“华商网”负责注册CN域名的经办人对CN域名体系的欠缺全面的理解造成,即认为注册了。旧通用网址争议还没有打赢,新的.COM.CN域名争议又来了。
[本案启示]
笔者认为:本案类似 qq.com.cn 及51job.com争夺51job.net 二个案。即一家强势企业在做大了网络名声之后,发现网络中仍然有一个与自已毫无关系的域名(或域名相关网址)在“傍”自己品牌而很难受,企图用法律强势夺回来。然而却都不太成功。从华商网丢了通用网址又忘了注册 .COM.CN,给我们下列启示:
第一,CN系列域名注册宜早不宜晚,宜全系列注册(不包括34个adm.cn 也至少完整地注册 .cn/ .com.cn/.net.cn/.org.cn),因为一个知名网站域名增值后绝对不止每年180元这么平宜,如果到了想通过仲裁或法院方式解决时,则成本一定是N倍投入、结果也不一定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拿不回来更是“赔了钱财又伤心”。
第二,本案投诉方“华商网”就通用网址“huash”争议列举的系列证据基本是“旁证”,即缺乏直接证据,最有力的出售“通用网址”证据又仅仅是电话录音,可以看出投诉方“华商网”在取证技巧上不够经验,而且陈述的问题也“据理不足”。而专家组作出的裁决是比较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原则。
第三,从本案发生地在西安,而“华商网”作为媒体背景网站“舍近(当地法院诉讼)求远(北京争议仲裁)”,让自已的法律博弈优势降低的做法,让人感到有些不太理解。从 《裁决书》中透露的诸多其他证据上分析,“华商网”如果在当地用法院诉讼方式去解决此案问题,似乎有一些可以胜算机会。
写至此,笔者为“华商网”在2004年遇到这么头痛的事而感到遗憾,外间都说媒体企业强势,其实对于“域名经济”问题,不是每一家网站都有似千龙新闻网总裁一样,从gTLD、ccTLD、IDN到Keywords共注册几十个这么重视,因为这是媒体网站企业老总对“域名经济”问题理解深度不同造成的(千龙新闻网总编辑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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