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判刑的人

2010-08-28 10:48:01来源:西部e网作者:

  “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判刑的人”———陈乃明

  它免费,充分地体现了自由、互助的互联网精神;它好用,下载电影、甚至是电视连续剧方便、快捷;它是一种网络共享方式,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提供者,下载的人越多,速度就越快;它让绝大多数普通网民欣喜异常,也让一部分企业和机构头痛不已。

  它就是BT下载,许多人俗称“变态下载”。单单凭后一个有着绰号意味的词语,无论它是褒义还是贬义,无论是用过还是没用过它的人,听过一次之后,肯定会对它印象深刻。而用过一次之后,很可能就会爱上它了。

  一系列的事件让人难以兴奋。先是2005年11月7日,香港38岁无业男子陈乃明成为“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并被判刑的人”,随后在11月1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向22名利用点对点技术非法交换音乐档案人士提出民事索偿,预计每名侵权者将被索偿3000欧元。

  无论从物理角度还是心理角度,香港发生的事情距离内地并不遥远。被称为网民“至爱”的BT下载在国内会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它还能不能成为人们手中的完美工具?它的问题到底在哪里?

  “跪求种子!”在一个BT下载网站的论坛中,小姬郑重地写下了这个标题。

  小姬的一部老片子《勇敢的心》已经在网上BT了90%多,突然没“种”了,下载进行不下去了,目前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最短的时间找到愿意做“种子”的人。于是他跑到论坛上“跪求”了一个多星期,又等了十多天,才算是把最后这点弄下来。

  “BT呀!”看到不错的片子,小姬首先高喊,而且回家之后一定立即着手实施。小姬本来是狂热的碟迷,收藏大量经典影视作品,但自从家里的上网条件终于升级到了ADSL包月之后,周围卖盗版DVD的地摊儿上基本上再也见不到其踪影了。他如此形容自己的BT生活:“1兆ADSL包月、250G硬盘、24小时开机,这就是我理解的BT。”

  小姬满嘴跑的“BT”,全称叫做Bit torrent,中文直译是“比特流”,它是2001年才出现的点对点(P2P)文件传播系统,之后得到不断的改善,到近两年,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一种P2P软件。BT由美国加州一名叫Bram Cohen的程序员开发的,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在技术上,BT把文件分割成许多小块,当一个用户下载了某一小块时,它就会立即把这一小块上传给其他用户。因此,所有的用户在下载的同时,也在把自己已下载的部分上传给他人。BT的这种工作原理,使得做“种子”的用户只需少许带宽,就可以把大文件共享给大量的下载者。

  BT正是因为其具有的多用户、高速度等特点,深受广大网络用户爱戴。然而针对它的种种争议也一直在进行,直到2005年11月7日,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正式判处陈乃明3个月监禁之后,人们的关注才达到一个高潮。

  3个BT种子=3个月监禁

  陈乃明成为“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并被判刑的人”。 随着香港屯门裁判法院的判决,长久以来流动在互联网法律冰层下的与BT内容版权相关法律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尽管从日剧、韩剧到好莱坞大片,网络上的BT资源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不应有的也尽有”,完全可以从最大程度上满足“小姬们”的需求。但版权问题一直是所有的网络用户绕不开的障碍。

  虽然香港法院宣布使用BT技术进行网络影视作品的传播构成侵权,但目前国内外法律界对此还有颇多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张玉瑞研究员表示,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没有取得授权的随意分发,无疑是侵权者。但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实物层面的比较多,互联网方面的有详细规定的不是很多。

  陈乃明上传种子供大家下载,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同时,种子发布在网上后,面向的是不确定的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使用BT软件的人都可以从这个种子下载,那么传播行为就被无限地扩大化,加上BT技术可以多人同时相互提供下载服务,所以会迅速扩大接收的用户层面。这样就已经构成未经授权而对外界传播,造成侵权行为。

  BT侵权:国内没有明确法律

  实际上,国内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的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法律只有两部,包括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在2005年5月30日生效的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此外还有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政府机构的法规与条例。

  从已经发生的国内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例来看,在互联网版权保护上,国内主要还是采用“通知,停止”的方式,意即: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有企业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版权时,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并证明自己拥有该内容的版权,而被通知的企业和个人应该立刻“停止”侵权。

  从这个惯例看来,BT下载目前在国内还没有明确的适合法律,而我国法系也并非“判例制”,也就是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并不会出现以某一案件判例作为其后案件的判罚尺度的现象。可以说在目前的阶段不会出现个人因BT而获刑的事件。

  针对BT下载问题,国家版权局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举报中心也表示只针对团体性质的大案要案,对个人使用BT上传和下载行为还从未做立案调查。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从BT的上传与下载方式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内容的提供者涉嫌提供了破坏他人作品技术措施,提供非法下载的便利、帮助侵权。所以法律上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该首先会追究上传者的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戴伟先生表示,当前还没有收到会员单位对香港“陈乃明事件”的反馈,但是协会已经着手P2P技术规范的相关研究。在互联网协会的主持下,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已经成立,其目的主要是推动P2P技术在中国宽带网络产业链中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戴伟表示,中国互联网协会不是国家行政或者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强制性的规章制度约束网络中网民的行为,主要是帮助政府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提供意见和相关支持。中国互联网协会只能是以推行自律公约的形式来让会员单位遵守相关的条约,以行业自律的形式来规范互联网当前的无序状态。

  对于未来,张玉瑞研究员认为,随着法治化大环境的形成,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和加强可执行性是当前的发展方向。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则正在研究中,由于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迅速,所以在法规制定方面不可避免地会有些滞后性。在互联网领域,我国现有的法规体系是可以使用的,但操作层面的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