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已经来了——直面网络色情

2010-08-28 10:43:43来源:西部e网作者:

  嘉宾名片

  王吉鹏,辽宁渤海大学教师,长期从事网络文化研究与网络色情批评。2003年6月发表《网站CEO的下一个称呼:老鸨——谈谈网络色情》开始网络色情批评,引起极大反响。主要作品《王吉鹏快意恩仇录》《一个公民的质问:谁应该为网络色情现状负责》等。获得2003年度十大经济新锐、文化部年度杰出文化人物提名,成为2003年中国互联网最有影响力人物之一。

  网络反黄与网络色情批评

  主持人:2003年6月,你在博客中国网发起了的“网络反黄运动”,至今已经半年多了,我们看到的是网络色情虽然有一定的收敛,但却常有反弹之势,从黄色短信、色情图片、色情小说、黄色电影、淫秽聊天甚至发展到视频性爱,不仅覆盖的网络领域更广,相关的技术手段也不断升级。这种情况你预料到了吗?你自己如何评估这次“反黄”行动的成效?
  王吉鹏:我首先想说明的是,媒体所称的“网络反黄运动”并不是我发起的,我只是一个参与者,因为对网络色情的批评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在我之前,方兴东、康国平等网络文化学者都批评过网络色情。实际上,我更愿意把我们所做的事情称为“网络色情批评”而不是“网络反黄运动”。“网络色情批评”是从网络产业发展的范畴、从法律的视角对互联网色情现象进行系统批评,“互联网反黄运动”则容易把网络色情仅仅局限在道德范畴,关注网络色情离不开道德范畴,但仅仅进行道德审判是不够的。客观地说,由博客中国发起的网络色情批评已经取得了成效,被批评的各大网站不同程度地更改和删除了相关内容;相关部门在外界的压力和推动下,对于短信联盟的管理、加盟SP的管理的力度也在加强;一些原来以经营色情为业的中小网站的行为也有所收敛。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反弹,时不时出现如你所说的色情加剧现象,这可以称之为“色情复辟”。网络色情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凭借一次“反黄”行动就想使网络色情大为改观是不现实的。我觉得这次网络色情批评最重要的意义还不在于网络上的色情内容减少了多少,而在于其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反响:一是引起了社会、传媒的关注;二是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关注;三是引起了孩子家长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网络色情可能造成的伤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主持人:你如何界定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有哪些表现方式?有人提出,对网上色情与网下色情应该区别对待,你认为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吗?网络可以成为色情通行的“特区”吗?
  王吉鹏:对于网络色情,研究者有许多界定,但还没有针对网络色情的法律规定。不过,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处罚、判罪、量刑应该适用于网络色情。根据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凡具有以下内容的书刊即属于淫秽出版物: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地描述或者其他性犯罪和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基于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是不是属于出版物呢?答案是肯定的。所以,网上色情与网下色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网络色情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是黄色影片、黄色图片、黄色小说、黄色动画、黄色短信,还有一种是通过超级链接进入到淫秽色情网站。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色情虽与传统的淫秽物品诸如淫秽的书刊、VCD、录像带和图片等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在制作、交易和传播的手段方式上都存在很大不同。第一,制作方式上,传统的淫秽物品需要特殊的大型设备,而网络色情的制作只需要相应的计算机、服务器及与之配套的开发软件即可;第二,交易方式上,网络色情与一般传统的淫秽物品用现金、支票结算为主进行交易的方式不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第三,传播方式上,网络上的色情信息在贩卖时并不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买卖双方互相并不知道对方在何地,地域、时间上均不受限制。网络色情的这些特点,也给网络色情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带来了很多障碍。
  主持人:网络色情泛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网络经营者的利益驱动,还是网民的内在需求,或者说是二者之间的互动?
  王吉鹏:网络色情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网络科技在快速发展,但是,与之适应的社会秩序、文化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在客观上为网络色情提供了生存空间。首先,在立法上的模糊性使对网络色情的管理出现漏洞,虽然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对网络色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经济利益的驱动是网络经营者以色情信息牟利的主要动力。第三,网络色情之所以有利润,是因为有市场需求,有网民需要它。需要产生生产力,需要诞生色情的服务方式。色情文字、图片、影像满足人的感官需求,网络召妓等满足人的肉体需求。这种需求的产生与膨胀既与人性最深层的欲望密不可分,也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处于一个对性和色情控制很严的社会,一旦开禁便出现蔓延之势。

  值得讨论的几个敏感问题

  主持人:网络色情的消费者一部分是成年人,另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有学者提出,谈网上色情,应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对于成年人,提反对网上色情要慎重。那么,成年人有欣赏色情的权利吗?
  王吉鹏:在很多讨论中,人们对于色情与情色的概念没有区分开。其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色情是法律范畴,情色则更多的是道德范畴。在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一些成年人以个体私密性为出发点涉及网络情色,这在法律精神、道德判断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社会多元化道德面前,肯定会存在一个强势道德,也就是社会大多数民众共同遵守的、习惯并维护的一个道德判断指标。网络色情与我们全社会形成的道德判断是背离的,我们不可能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的欲望需求,而伤害整个社会的道德判断指标,更不能用一小部分人的需求来掩盖大多数人对色情的反感与批评态度。道德的多元化提倡包容精神,但道德的多元化更注重选择有利于社会绝大部分民众的指标与导向。我批评网络色情,不仅因为它伤害了社会的强势道德,更重要的是伤害了我们的青少年。我反对的是一些网络经营者为了商业利益,不顾起码的道德与良知向青少年兜售色情。
  主持人:在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之时,有人提出反对色情不合时宜,认为色情是网络内容产业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你认同这种说法吗?
  王吉鹏:我的观点正相反,网络色情的泛滥已经付出了不低的社会成本,网络上欲望横飞、情色遍地,严重污染了青少年成长的环境,造成了很多家长对网络的恐惧,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教育的普及。这种以损害公众利益而换来的短暂繁荣不仅有道德风险也有经济风险,必将影响我国网络业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在传统的色情文化中,女性都是作为消费对象出现的,但是,在“网络色情”的各种文化场景中,女性的角色却发生了一些变化,虽然更多时候仍然是被消费者,但有时也成为了色情文化的主动消费者甚至参与制造者,木子美现象就是一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女性消费色情是在为女性赋权吗?女性在色情文化中这种角色转变又会对网络色情产生什么影响?同时,色情文化的泛滥对女性心理与人格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
  王吉鹏:确实,在网络色情中,女性既是被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或者说是二者的混合体。我想,女性之所以会主动消费色情与网络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网络具有匿名的特点。另外,也与我们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关,当前我们的社会秩序、文化秩序、法律秩序、道德秩序都在不断的打破与重建过程之中,各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各种价值观的表达都有了可能。而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女性的个性、欲望是受到比男性更多压抑的,一旦有了释放的机会,有些女性就会以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女性参与消费色情、制作色情作品只是某些女性个人的一种个性表达,把它上升到为女性赋权的高度有些过了,甚至会误导一些未成年女性,使她们产生一种价值混乱。女性消费色情无疑扩大了色情消费的市场,这对遏制网络色情的泛滥肯定是不利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色情文化的泛滥对未成年女性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方面是会造成她们心理与人格的变异;另一方面,一些少女在色情的诱惑下成为色情交易的牺牲品,这个现象十分值得我们关注。

  立法是关键所在

  主持人:网络色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人们观点不一致,你认为网络色情应纳入法律范畴,这也就意味着遏制网络色情应该立足“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应该如何推动反对网络色情的法治化进程呢?
  王吉鹏:要遏制网络色情,立法当然是首要的。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淫秽、色情信息。2003年文化部又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另外,其他网络管理法规也有规定,禁止在网络上传播色情内容。但这些规定都止于简单的禁止式规定,对网络色情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取证规定,模糊性太强,为相关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为公平透明执法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制定专门针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法律,如果独立立法的过程太慢,可以先对现有的相关法规加以补充修订。就我个人的观察,网络色情的最大伤害群体是未成年人,我们通常说狼来了,现在不是狼要来了,而是狼已经来了,并且已经咬死人了。所以我最希望的是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一部《未成年儿童权益在线保护法》,实际上,建立这样一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不能尽快立法,也可以对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加入一些未成年儿童在线权益的内容。但从长远看,国家应该单独制定一部《未成年儿童权益在线保护法》,有效地防范和制止网络色情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主持人:限制和防范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立法是首要的,但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也是必须的,国外一些国家实行的网络分级制是不是可以借鉴?
  王吉鹏:要想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网络分级制是一个非常可行的办法。网络分级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操作,一是网络内容分级,可以使网站经营者在法律允许下,提供各种不同的阅读内容,以满足不同阶层和年龄人群的需要。在国外,网络内容的分级制是很普遍的,网络内容中哪些是未成年人禁止浏览、查阅的,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内容都是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我们国家应该有相关部门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二是上网者年龄分级,这与内容分级是一致的,也就是要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进入成人网站进行身份认证,使他们不能随意浏览不适合的信息。另外,我还建议应该建立一系列面向未成年人的专门性网络信息,向他们提供一些经过选择的网络信息。
  主持人:应该说我们的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络色情还是进行了一定监管的,之所以力度不够,是不是也与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有关,如何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以增强管理力度?
  王吉鹏:目前,除信息产业部是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外,公安、文化、工商等各主要部委也纷纷就自己管理的领域制定了有关部门规章。各个部门都在对网络色情进行监管,但这种分散的点式管理,容易导致多头管理与规则冲突,乃至出现管理空隙。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将各个部门协调起来,变这种点式管理模式为线式管理模式,这样才能凝聚各方力量,更有力地监管网络色情经营、打击网络色情犯罪!

关键词: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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